无人机不能想飞就飞
《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出台
《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日前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公共安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和保障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除军用和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外,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办法规定,组织、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范,主动采取事故预防措施,落实飞行安全主体责任。
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书、证件,并在实施飞行活动时随身携带备查;实施飞行活动前做好安全飞行准备,检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状态,并及时更新电子围栏等信息;实时掌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实施需经批准的飞行活动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服从空中交通管理,飞行结束后及时报告;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间隔;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保持视距内飞行;操控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遵守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关于限速、通信、导航等方面的规定;在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飞行的,开启灯光系统并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实施超视距飞行的,掌握飞行空域内其他航空器的飞行动态,采取避免相撞的措施;受到酒精类饮料、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影响时,不得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飞行活动行为规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内实施飞行活动;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或者其他涉密场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投放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宣传品或者其他物品;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者个人财产安全;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权益;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法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办法还明确了法律责任。违反规定,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办法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培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专业人才,开展飞行控制、侦测反制等安全防范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鼓励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等单位,依法参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记者 戴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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