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注册(县级权限)
基本编码:00013112700802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53699N2000131127008
本事项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法定办结时限 | 6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2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 |
办理时间 | 各地市具体时间以当地政府服务大厅窗口服务时间为准。 |
办理地点 | 各地市局受理大厅 - |
审批结果名称 | 营业执照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2022年3月1日实施 |
依据内容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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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2022年3月1日实施 |
依据内容 |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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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2022年3月1日实施 |
依据内容 | 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九条 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收集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向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四)依法责令市场主体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五)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市场主体的银行账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登记机关行使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职权的,应当经登记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认定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错误的,可以撤销该决定,恢复原登记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的,由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处罚。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登记机关确定罚款金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 第五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四条 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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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365体育投注,365备用网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变更).docx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变更).docx | 填报完整、准确 | 填报完整、准确 | - |
修改企业章程的决定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 | - |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企业章程的决定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 | 完整、有效 | -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 | - |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 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 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复印件。 ◆ 变更出资额的,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的,提交(1)企业原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上 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 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企业原出资人(主管部门)与变动后出资人(主管 部门)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的 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 ◆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的,提交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变更证明.. | 提交材料符合规定。 | - |
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 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非必要 | - | -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完整、有效 | -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 纸质 | 1 | a4 | - | 快递邮寄,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行政审批服务局或市场监管局 | 非必要 | - | -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按要求缴回 | - |
常见问题
无